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教育部于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沪江学院发布时间:2017-12-22浏览次数:250

  人社部发〔2017〕3号

  一、人员范围

  外籍高校毕业生包括在中国境内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毕业一年以内的外国留学生,以及在境外知名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毕业一年以内的外籍毕业生。

  二、审批条件

  外籍高校毕业生在中国就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无犯罪记录;

 (三)学习成绩优秀,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百分制,其他分制换算成百分制处理)或B+/B(等级制)以上,在校期间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取得相应的学历与学位;

 (五)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从事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对口。薪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就业市场实际和引进人才工作的需要合理确定;

 (六)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三、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聘用符合条件的外籍高校毕业生,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聘用者履历证明; 

 (二)聘用意向书(包括意向薪酬);

 (三)聘用原因报告(包括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面向国内劳动者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满30天的证明);(五)拟聘用者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拟聘用者健康状况证明;

 (五)拟聘用者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拟聘用者所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明材料;

 (七)拟聘用者所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期间无不良行为记录(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可免除)和成绩证明材料;

 (八)拟聘用者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发放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或工作许可,下同)和外国人就业证(或工作证,下同)。

  对符合条件的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发放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海外高校外籍毕业生,应按规定办理Z字签证,入境后办理外国人就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