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保证国际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依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上海理工大学章程》和《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国际研究生。
第三条国际研究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国际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部门为研究生院及国际交流处留学生办公室。
第五条学校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国际研究生新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延期两周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申请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无经济保证证明、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国际研究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居留许可,国际研究生应在签证有效期内离境。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学校实行国际研究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研究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国际研究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日期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凭医院证明),暂缓注册。请假五天(含)以内的经导师同意后由学院审批,超过五天的,还应报学校相关国际学生管理部门审批。未经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具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国际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国际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习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学制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国际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学制内最后一个学期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国际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国际博士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6年内完成学业的,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最后一个学期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学校组织评议,通过后可继续延长其学习年限,但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8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四章 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国际研究生如因导师变动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在原导师指导下继续学习者可申请转导师。经征求原导师意见,通过所在学科、学院同意,并征得拟转入导师同意,落实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并向相关国际学生管理部门备案。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一般不得申请转导师;已完成论文开题的,如申请转导师,则需重新进行论文开题。
第十三条国际研究生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因本人身体条件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学科专业继续学习者可申请转专业,经导师和所在学科、学院同意,征得拟转入学科、学院同意,并落实导师和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并向相关国际学生管理部门备案。
一般不受理跨一级学科转专业申请。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四条学校原则上不受理国际研究生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或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五条国际研究生转学由国际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可以转入。国际研究生转学还应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国际研究生因个人原因(包括生病、生育等)需要分阶段完成学业的,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国际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国际研究生申请休学一般以学期或学年为单位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在符合最长修读年限规定的前提下,可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学年。
第十八条国际研究生因事请假连续两周以上六周以内的,需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院及相关国际学生管理部门备案。
国际研究生请假超过6周的,应主动办理休学手续。未主动提出申请的,学校可以通知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应在接到学校有关通知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者,视为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校执行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因事休学期满的国际研究生,应当在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期满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凭相关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九条在读国际研究生规定学制的最后一学年为应届毕业研究生,学校原则上不受理应届毕业国际研究生和延期答辩的国际研究生因事休学申请。
第二十条国际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或从事与学业有关的国(境)外学术活动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国际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应与学校保持联系以便于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际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各项待遇。学校不对国际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事件承担责任。若在休学期间违法、违纪,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按学校相关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二条休学期满后应按要求申请复学,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由学校按第六章相关规定做退学处理。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国际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
第二十三条国际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 国际研究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相关纪律处分规定给予取消学籍并勒令退学的。
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导师和学科、学院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和相关国际学生管理部门审批,准予退学。
第二十四条国际研究生因各类原因被予以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由学校按相应程序处理,并通过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出具处理决定书,同时在国家国际学生信息管理相关网站予以登记。
处理决定书应送交本人,国际研究生本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国际研究生本人已离校或难于联系,或者用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通过校内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办理退学的国际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做出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学校有权代其办理。
第二十六条在学期间因意外死亡、失踪或病故的国际研究生,按自动终止学籍处理。
第七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留学生汉语和中国概况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研究生的必修课列入培养方案;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研究生的必修课列入培养方案。
第二十八条 具备条件时,可以为国际研究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国语言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研究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英文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英语,由学校视情况确定。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国际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根据国家规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根据国家规定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国际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学校毕业要求规定的学分,完成毕业(学位)论文但答辩未通过,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取得结业证书的国际硕士研究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国际博士研究生在结业后二年内,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修改毕业(学位)论文,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合格后,准予毕业,并根据国家规定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根据国家规定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在学制内提前完成培养计划的国际研究生,经学院及研究生院批准,可以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国际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在校学习时间不应少于两年,学位论文阶段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国际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阶段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学位论文阶段计算日期从研究生院收到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之日起算。
第三十二条国际交流处留学生办公室负责国际研究生新生的学籍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
第三十三条已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国际研究生,成绩全部或者部分合格,准予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国际研究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五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国际研究生应当在领取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前,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非学历教育国际研究生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规定的相应条款执行。
国际研究生对学校依据本办法做出的学籍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上海理工大学申诉处理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处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